報告鏈接:內蒙古新型儲能市場投資建設與發展前景預測深度調研分析報告(2025版)
錫林郭勒盟能源局,興安盟發展改革委: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21〕8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項目實施細則(暫行)》(內能電力字〔2023〕1101號)等文件有關要求,自治區能源局組織第三方機構對各盟市上報申請納入自治區獨立新型儲能電站規劃的項目進行了評估論證,確定內蒙古能源突泉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項目等2個項目納入自治區獨立新型儲能電站規劃,形成了2025年第三批獨立新型儲能建設項目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按有關要求開展工作。
一、項目情況
本次納入自治區獨立新型儲能電站規劃的項目共2個,總裝機80萬千瓦/320萬千瓦時,皆采用電化學儲能技術,總投資26.7億元。(詳見附件)
二、有關要求
(一)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落實屬地責任,督促儲能項目業主盡快履行項目備案程序。按照國家相關要求,項目備案機關備案時,應明確電化學儲能項目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落實項目安全監督責任。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統籌協調林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電網公司等部門,扎實開展前期工作,按規劃開工建設并按期投產。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儲能項目調度管理,及時向自治區能源局報送工程建設運行情況。在本文件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未形成實際工作量的項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申請調出自治區獨立新型儲能電站規劃、移出建設項目清單;不能在申報文件承諾日期前投產的項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申請廢止項目或調整實施主體。
(二)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項目業主要盡快啟動項目前期工作,完成項目備案等相關手續后及時開工建設,主動與電網企業對接協商接入電網方案和送出工程建設時序,在本文件印發之日起45日內完成接入系統設計。自治區獨立新型儲能建設項目清單內的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送出工程應由電網企業承建。電網企業要在新型儲能電站項目業主提交接入系統設計之日起15日內答復具體意見,結合新型儲能電站規劃選址和電網接入條件盡快開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設,確保送出工程與儲能電站同步投產。
(三)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項目業主要嚴格按照批復的項目技術方案和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開展工程設計施工,不得擅自調整技術方案,建設期內和建成兩年內不得擅自轉讓股份或更改投資主體。
(四)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項目業主要嚴格規范項目建設流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做好新型儲能電站設備檢驗檢測工作,確保新型儲能電站投運后安全可靠運行。電化學儲能項目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統籌做好項目規劃、設計、施工、運行及退役全過程安全管理。
(五)電網企業要會同盟市能源主管部門,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開展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項目驗收工作,確保項目滿足有關技術要求,驗收通過后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項目方可并網,因不滿足并網條件造成的損失由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項目業主單位自行承擔。
(六)納入自治區獨立新型儲能電站規劃的項目送出工程應由電網企業承建。若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項目業主已與電網企業協商明確配套送出工程建設主體,仍按協商方案建設。
(七)2025年第三批獨立新型儲能建設項目清單中的獨立儲能電站納入自治區規劃,向公用電網的放電量執行補償,補償標準、補償時間等按自治區相關要求執行。
附件:2025年第三批獨立新型儲能建設項目清單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2025年7月30日